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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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州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55878.40元,扣除被告***已赔偿的106250元,尚需赔偿给原告***349628.4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7元,减半收取6968.5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3283.50元,被告***负担3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