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海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1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以本金11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9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7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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