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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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71731.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51731.22元,被告崔占朝、崔天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原告***负担772元,被告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3.5元,被告***、崔占朝、崔天亮负担15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