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
依安县青龙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依安县青龙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种植投入款本金1575838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6日起,以2794015.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2‰计算至2015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在抵押财产江淮轿车以及房产(位于先锋乡海城村八屯(位于先锋乡海城村八屯价值范围内对被告青龙合作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依安县青龙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连带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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