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智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山东坊子板桥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1571号之一

原告:山东智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城西大街69号B302号。

法定代表人:林树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君、于钢,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坊子板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祥宝,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智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坊子板桥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山东智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1元,减半收取计2551元及财产保全费1787元,均由原告山东智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2019-11-4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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