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10233号之一

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6号付1至付3、付5至付7号。

法定代表人:吕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徐琳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A座1802。

法定代表人:沈缤,该公司经理。

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39元,减半收取计101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2018-2-2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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