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沛县海阔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9381.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以39381.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