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0.0625计算,逾期利息按照约定利率再上浮50%,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已结息10元);

二、被告***、***对上述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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