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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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0.0625计算,逾期利息按照约定利率再上浮50%,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已结息10元); 二、被告***、***对上述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