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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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33291.67元、利息及罚息(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罚息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56400元。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启东市××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