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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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不动产权证号津(2016)西青区不动产权第××号。原查封案号(2016)津0113民初7805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 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