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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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赔偿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计2906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