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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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赔偿责任限额一次性赔偿原告五台县陈家庄乡环椿坪村国泰养羊专业合作社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五台县陈家庄乡环椿坪村国泰养羊专业合作社损失费35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估费216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3565元,由原告五台县陈家庄乡环椿坪村国泰养羊专业合作社负担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负担3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