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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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平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平山县平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冀鑫分公司 平山县建筑材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平山县平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冀鑫分公司、平山县平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加工水泥袋款103480元,并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23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70元,平山县平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冀鑫分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