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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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
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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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1093984.71元,剩余利息、罚息自2019年9月4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河北乾元担保有限公司按担保比例份额(金墒担保公司占总担保金额担保比例为36.7%,任柱担保公司占50%,乾元担保公司占13.3%)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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