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长清环保疏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56417.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款785641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972元,由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277元、被告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72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