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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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995245.21元,并偿付截止至2019年12月16日的利息55325.72元、罚息(含复利)1402.45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995245.2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1.455倍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55325.72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1.455倍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78521元; 三、如被告***、***不能如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金钱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4元,减半收取117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9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