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日星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鑫精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期回购款10960438.52元及第一期、第二期回购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7306959.0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2日,以10960438.52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费125186.1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125186.18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四、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租金9628625.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详见一审判决附表); 五、驳回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608.5元,保全费5000元,共94608.5元,由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5686.8元,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9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17元,由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3373.6元,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84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7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