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借款4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61元,由***负担361元,***、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诉前保全费2870元,由***、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