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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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成都营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成都营业所与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信用销售协议》; 二、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成都营业所支付货款434,045.95元; 三、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成都营业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以147,077.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4,045.9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成都营业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8元、保全费2,690元,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