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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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珂逸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费用128651.92元,支付滞纳金5021.86元,并以128651.92元为基数,按每日0.013%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珂逸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期间中断、停止经营违约金53583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珂逸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提前解除损失违约金2756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珂逸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复原工程费67481.7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珂逸玛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82680元、装修保证金20000元; 六、将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金额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珂逸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5944.7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的本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8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珂逸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35元,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38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