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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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亭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589869.4元,并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85元,由被告乐亭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126元,由原告***负担16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