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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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奇世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奇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违约金8万元,并按年利率9.135%支付该款(800万元)自2016年8月21日起的利息。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唐山奇世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对被告***、***位于乐亭县城关镇二街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乐房权证城私字第13732-01、02、03、04号,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乐国用(2014)第0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40元,由被告唐山奇世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应担负部分原告已垫付,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