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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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二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60808.77元的70%计42566.14元,共计162566.1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打入原告自行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527元,由原告***、***负担1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