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青联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青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013元,并支付原告杭州青联科技有限公司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5201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杭州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