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慈溪市银一化纤有限公司
杭州鼎多化纤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鼎多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银一化纤有限公司货款268665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4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慈溪市银一化纤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被告杭州鼎多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9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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