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约定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