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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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52562.07元,并赔偿原告截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损失12045.53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的利息损失以52562.0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