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3287.98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287.9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22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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