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借款本金1409202.44元,支付利息56885.16元、罚息2376.95元,并自2019年2月26日起以所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615%的标准支付罚息至借款还清时止;支付律师费15000元整;

二、被告南京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96元,公告费据实计算,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9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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