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国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宿迁春江分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322民初18488号

原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7854005H,住***。

法定代表人:吴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2999G,住***。

法定代表人:周蓉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威,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威、张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材料差价损失52万元,因被告提供的材料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必须进行整改的费用损失1048万元,两项合计1100万元。2、由于被告在竣工验收之前单方解除合同退场,在验收前由第三方对遗留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该费用70万元应由被告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光中公司将其开发的“蓝天国际商贸城”、“蓝天公寓”、“蓝天酒店”三个单体的消防工程发包给被告南消公司施工。合同订立后,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被告南消公司屡次被监理单位责令整改,直至2012年3月,仅完成“蓝天国际商贸城”单体项目的消防工程,“蓝天公寓”、“蓝天酒店”仅施工少部分,工期存在严重延误。2012年3月28日,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蓝天国际商贸城”单体项目消防工程组织验收并提出26项不合格的问题,后经被告整改,至当年5月15日再次检查,仍提出了8条整改意见。被告于2012年5月份单方停止施工,并向原告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当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中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012年6月,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对已完成任务工程中不符合消防设计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的部分尽快组织返工,但被告未能返工整改。原告因此委托第三方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宿迁春江分公司进行整改,支出费用约700000元。2012年9月12日,相关工程才验收合格。在涉案工程款诉讼和工程使用过程中,原告陆续发现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存在多项与工程设计图纸标准不一致的质量问题,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情形。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照设计图纸标准进行更换或修复,但被告均以工程已经过消防验收合格为由置之不理。原告已就部分工程的材料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认被告交付的消防工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存在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及消防设计规范方式的严重违约行为。

被告南消公司辩称,1、原告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时即擅自使用,而且涉案工程后经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并已过质量保修期,截止目前,涉案工程已经过五年左右时间,原告又提出被告未按设计图施工、偷工减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涉案工程在施工中经原告在现场的工地代表及其委托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托的消防设施系统调试和检测,在所有的工序中均对涉案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原告为本次诉讼委托恒正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依据的是原告擅自使用一年半之久的涉案工程,该检测报告出具的数据根本就已经不是当时被告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时的状态和数据,且涉案工程经过二次装修格局的变化,包括后期承租商铺入住,再次变更消防改造,根本无法证实鉴定的材料就是当时被告所施工的材料,因此原告提出被告未按设计图施工、偷工减料以及要求法院对此作出鉴定,均无事实依据。2、损失的主张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前提,在本案中原告既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未按图施工及偷工减料的违约行为,更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已实际发间存在因果关系。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如下:2010年6月22日,光中公司取得新建“蓝天国际商贸城”和“蓝天公寓”工程的立项批复。2010年6月18日,光中公司取得“蓝天国际商贸城”和“蓝天公寓”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9月20生,也无法证明损失与原告诉称的被告上述违约行为之日,光中公司取得“蓝天国际商贸城”和“蓝天公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9月8日,光中公司与南消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光中公司将其开发的蓝天国际商贸城、蓝天公寓消防工程发包给南消公司施工;工期为2010年9月10日开工,2012年9月竣工;工程质量达到“消防部门一次验收通过的质量标准”;光中公司委托吴成云总工程师作为该公司代表,实施工程管理,负责项目现场总体协调、工程指令的签发、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确认等工作;南消公司项目经理徐春林为该公司在本项目中的全权代表;施工图纸:由光中公司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或南消公司提供的经过消防部门审核后的并经光中公司确认盖章的用于工程项目的所有图纸,南消公司的施工图纸应按本次招标的技术文件、参考设计院现有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所设计的图纸应为标准的、规范的并加盖设计出图章的正式施工图;本项目消防施工范围包括: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水喷淋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系统、防火卷帘门及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系统;合同总价暂定为2800万元,结算方式:设备材料价格按照同期《宿迁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进行结算,在《宿迁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指导价格的部分设备材料,参照市场价进行预算;采用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最终结算时南消公司在决算总价基础上优惠下浮17%,即按工程造价的83%作为最终结算价;总包配合费为合同决算总价的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光中公司支付南消公司当月工程量的70%工程款,南消公司需每月25日前申报当月工程量清单,经光中公司审核后在次月10日前支付此款;单体工程竣工并达到消防验收条件前,光中公司向南消公司支付至经双方认可的结算总价的85%;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二周内,所有工程量决算完成后光中公司向南消公司支付至经双方认可的结算总价的95%;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光中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两年无缺陷后的10日内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南消公司。其他约定:1.本工程属于交钥匙工程;2.图纸二次深化设计由南消公司无偿负责;3.消防部门验收由南消公司全权负责通过合格为止。

合同签订后,南消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范围包括蓝天国际商贸城(6层)、蓝天公寓(33层)、蓝天酒店(28层)三个单体消防工程。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均加盖光中公司委托的设计公司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设计公司)设计专用章。2010年9月29日,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含蓝天酒店)、蓝天公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经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同意按图施工。2011年3月28日,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图纸及相关资料经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同意按变更设计图施工。2012年3月26日,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A、B、C、D区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经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同意按消防设计图纸资料及变更施工。

2012年1月,南消公司完成了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消防工程施工,光中公司亦投入使用。后光中公司委托宿迁国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对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国安公司并于2012年3月1日出具了(宿)消检测【2012】第0185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为:各消防系统设备选型、安装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系统功能经检测合格。南消公司承建的蓝天酒店及蓝天公寓消防工程仅施工少部分项目,自2012年5月停工。

2012年3月28日,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光中公司上报的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竣工报告、消防验收申报表)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出具了宿公消验【2012】第0066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存在二十六项问题。其中包括:防火卷帘大于防火分隔部位总长的1/3,不符合《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2条规定。上述问题经过南消公司整改,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再次对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消防工程进行检查,并于2012年5月15日出具八条反馈意见:一、防火卷帘大于防火分隔部位总长的1/3,不符合《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2条规定;二、A、D区4、5层钢质防火卷帘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5.3条规定;三、部分楼梯间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规定;四、商铺不应采取推拉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规定;五、部分商铺门开在防火卷帘侧,当防火卷帘下降后,无法进行人员疏散;六、D区二层、A区A-K轴、C区二层、三层、地下室防火分区均未按图施工;七、ABCD四个区的部分区域疏散距离过长,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规定;八、蓝天宾馆内装修工程未经审核合格擅自施工。2012年9月12日,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消防工程经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

2012年6月6日,南消公司向光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落款日期2012年5月14日)”,通知光中公司解除双方于2010年9月8日订立的《施工合同》。2012年6月17日,光中公司向南消公司出具“关于尽快前来处理退场后相关事宜的函”:南消公司擅自退场并单方解除合同是严重违约行为,双方继续合作已无可能,南消公司应尽快处理退场事宜,核对已施工工程量;蓝天国际商贸城单体消防工程虽已完工,但存在诸多不符合消防设计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之处,南消公司尽快组织不合格工程返工;南消公司尽快将已施工全部资料提交光中公司;南消公司就上述严重违约行为造成光中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应与光中公司协商解决。2012年7月4日,光中公司再次致函南消公司,要求南消公司尽快协调解决退场后相关事宜。

2012年7月2日,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光中公司发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1月7日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和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及30万元罚款的处罚。光中公司共计向南消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21万元。

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原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

裁判日期 2019-5-16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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