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岳阳置信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置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岳阳市泓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置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893989.11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23日的欠付利息81192.92元,并按年利率12.75%承担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对被告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质押担保的2000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军、***、彭庚对被告湖南置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13元,由被告湖南置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军、***、彭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