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铭诚电子有限公司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铭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84574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铭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铭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823元,保全费3464.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飞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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