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935181.0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分别以19935181.03元、1500万元、1500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7月20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2日起算,按照本案相对应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504元,由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