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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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413.07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585元; 三、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当日返还被告***垫付款14000元; 四、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当日返还被告洪泽县宏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2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元,鉴定费2615元,合计6109元,原告***负担2810元,被告***负担49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154元,被告***负担660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5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