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长乐园艺花卉博览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西安长乐园艺花卉博览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西安长乐园艺花卉博览园展厅基础建设设施使用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长乐园艺花卉博览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645.6元、基础建设配套设施费41645.6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被告***交还展厅之日止的租金、基础建设配套设施费,按年租金26302.5元、年基础建设配套设施费26302.5元计算支付)及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计算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长乐园艺花卉博览有限公司交还展厅。

四、驳回原告西安长乐园艺花卉博览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西安长乐园艺花卉博览有限公司承担147元,被告***承担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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