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鄢陵县汇通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
鄢陵若林花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鄢陵县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30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被告龙程公司已支付的31800元,应自利息中扣除);

被告鄢陵若林花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鄢陵若林花木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鄢陵若林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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