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美意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美意人造草坪有限公司107059.5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44元,由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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