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宁夏盟兴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盟兴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162.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1591元,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4-24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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