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1381968.54元、违约金134636.07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从2019年9月17日起,违约金按所欠租金金额和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支付至上述租金付清之日止)、名义货价400000元; 二、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前,编号为华融租赁(17)回字第170252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2*75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2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生产线的所有权归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6383元,由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