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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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桂平市碧桂源植物油有限公司应返还900万元给原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被告广西桂平市碧桂源植物油有限公司应支付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期间的利息(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被告广西桂平市碧桂源植物油有限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19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驳回原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68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桂平市碧桂源植物油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本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68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本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