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三升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广西艾迪尔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东兴市人民法院(2018)桂068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18)桂068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东兴市人民法院(2018)桂068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卓丽廉、卓梅凤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退还购房款21532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1532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东兴市人民法院(2018)桂068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艾迪尔贸易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卓丽廉、卓梅凤连带退还购房款90131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9013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8398元(被上诉人卓丽廉、卓梅凤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11元,由上诉人广西艾迪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98元(上诉人广西艾迪尔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艾迪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87元,由被上诉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11元,由被上诉人卓丽廉、卓梅凤负担1500元。

以上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2-20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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