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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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 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50176.4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后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15%,从2018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可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城市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90元,减半收取30645元,由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