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广西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购房按揭贷款15525.8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提交副本6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