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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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祖康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23,6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30日前利息为21,000元,2017年3月30日后利息以尚欠本金123,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计算至付清本金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2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0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祖康承担476元,由被告***、***承担6,596元并径付原告***、江祖康。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