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长安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转移等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4-26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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