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溧阳市丰林精密锻压件有限公司 江苏丰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丰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587584.82元及利息(以6587584.8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溧阳市丰林精密锻压件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江苏丰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丰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物(具体财产清单详见苏D3-0-2018-0037登记书)实现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优先受偿限额为6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14元,由被告江苏丰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市丰林精密锻压件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914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