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大周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4民初361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

被告:河北大周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建设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震,公司经理。系张瑞芳丈夫。

原告***与被告河北大周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华和被告河北大周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生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房屋损失350325元,安置费16000元,总计366325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损失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被告将原告房屋拆除,在此基础上搞房地产开发,协议约定原告在两年之内完成开发项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被告拆除后,被告支付租房费用每月2000元截止今日,被告不能履行协议,没有办理任何房地产开发批准手续,导致置换协议无继续履行可能。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支付延期租房费用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其他损失费用。

被告河北大周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17年3月3日和原告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两年交房时间是按协议第四条第七小条新房交付时间从最后一户拆迁后搬出的第二天算起两年内交付,现在原告所占最后一排还有中间一户没有达成拆迁协议,还没有拆除,没有达到协议约定交房期限,所以不到解除协议的条件,故不能解除协议,应按协议执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河北大周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协议约定:“一、项目位置,拆迁房屋坐落及现状乙方土地位于:新乐市职中宿舍北边第一排(周天电器公司南一排),现有房屋、院落和相应道路(胡同)包括房后护墙地所占地面积共243.832平方米(详见土地手续及附图,按照现量面积为准)。二楼面积无平方米。二、房屋置换及办法1、房屋产权置换比例:乙方现有的房屋(一层)、院落、相应的道路(胡同)包括房后护墙地所占土地面积,与甲方新建楼房的建筑面积按照1: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二楼实际面积与甲方新建楼房的建筑面积按照1:0.8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共计置换新房面积268.22平方米。2、甲方无偿配给乙方与置换楼房相应配套的地下室,且地下室面积不计入置换面积,甲方无偿配给1个地上车库(或车位)且不计入置换面积(车库优先)。如果甲方销售车库、车位,同等价位由乙方优先购买……四、旧房屋拆迁:1、置换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将土地、房产手续及各种证件交付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所需征用地审批、建筑手续。乙方保证土地证、房产证没有向第三方抵押或担保,否则,置换房归第三方所有。2、根据项目进展,甲方确定拆迁时间并发出文字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在双方规定的日期1个月内全部腾空,每延误一日支付违约金100元,并赔偿甲方其它相应的损失。乙方房屋腾空后交甲方拆除,甲方拆迁机械入场后,所有地上附着物视为乙方自行放弃。3、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两年租房费。每年每户按5000元计算。4、为保证甲方如期(两年时间)完工交付乙方置换房,签订协议后乙方将土地、房产手续及各种证件交付甲方,同时甲方预付伍万元保证金。甲方确定拆迁时间并发出文字通知乙方时再支付保证金五万元。如期交工后,乙方退回甲方保证金壹拾万元。如甲方未能按期交付乙方置换房,壹拾万元保证金乙方不予退还,且甲方需付给乙方延期租房费。甲方逾期两个月至半年,按每月1000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延期租房费,逾期半年至一年,按每月2000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延期租房费,甲方提前交房,乙方应该退回甲方所提前几个月相应的房租费。5、甲方按时交房并保证置换楼房所有证件齐全,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费用由甲方负责,维修基金由乙方自行缴纳,允许乙方有免费一次房产更名。6、新楼开工时,乙方按照甲方提供2-12层新建房屋含正房和非正房的图纸编号顺序,确定乙方应置换的新房的位置,不准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卖掉乙方所选楼房。7、新房交付时间从最后一户拆迁户搬出的第二天算起,两年内交房。……六、自双方签订房屋置换协议起四年内,甲方未能向乙方交付使用置换房,则此项工程(无论施工到什么程度),即工程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乙方所有。七、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至法律,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须盖公司印章、按指纹)即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如期将房产证交付被告,被告将房屋拆除,并向原告支付保证金100000元。

现在新乐市职中宿舍北边第一排仍有一户未签订拆迁协议。以上所述,由审理笔录、房屋置换协议书、收据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大周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该《房屋置换协议书》第四条7约定:“新房交付时间从最后一户拆迁户搬出的第二天算起,两年内交房。……”及第六条“自双方签订房屋置换协议起四年内,甲方未能向乙方交付使用置换房,则此项工程(无论施工到什么程度),即工程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乙方所有。”之规定,现在新乐市职中宿舍北边第一排仍有一户未签订拆迁协议,故还未达到《房屋置换协议书》约定的交房期限及违约条件,原告可待起诉条件成就时再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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