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人民币4484844.10元及利息人民币474169.27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工程价款4484844.1元为本金的利息; 二、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奖金人民币57462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756669.39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本金5746250.00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81.00元(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4281.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