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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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溧阳市广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广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43.11元,并支付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