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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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豫景置业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贷款本金113966.96元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月8日,逾期利息及罚息为1885.92元,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浏阳市经开区住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